1.法规依据

   根据目前中国与一些国家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议,对在中国大学、或教育机构工作的教师,在以教学或研究为目的,到达中国之日起2年或3年内,有一定年限条件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2.国家范围

   日本、德国、新西兰、泰国、澳大利亚、马耳他、巴布亚新几内亚、立陶宛、拉脱维亚、塞尔维亚、南斯拉夫、爱沙尼亚、委内瑞拉、美国、法国、比利时、马来西亚、挪威、瑞典、意大利、波兰、保加利亚、巴基斯坦、科威特、塞浦路斯、西班牙、罗马尼亚、奥地利、蒙古、匈牙利、韩国、印度、卢森堡、阿联酋、毛里求斯、白俄罗斯、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以色列、越南、乌克兰、亚美尼亚、牙买加、冰岛、孟加拉、苏丹、马其顿、埃及、葡萄牙、老挝、塞舌尔、菲律宾、爱尔兰、南非、巴巴多斯、摩尔多瓦、哈萨克斯坦、阿曼、突尼斯、古巴、巴林、吉尔吉斯斯坦、摩洛哥、斯里兰卡、特立尼达和多巴哥、阿尔巴尼亚、格鲁吉亚、墨西哥、中国澳门、沙特阿拉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斯洛伐克、巴西、印度尼西亚、土尔其、伊朗、埃塞俄比亚、叙利亚、卡塔尔、尼泊尔、尼日利亚、希腊、文莱、津巴布韦等近90个国家或地区。

3.具体规定

3.1 如果你的国籍是以上这些国家之一,请到财务处薪酬会计处递交资料并领取个人所得税减免申请资料。

3.2 根据中国与不同国家签署的协定,中国条例将个人所得税减免分为两类:

3.2.1 第一类协定规定免税期,即对在符合免税条件的机构从事活动的教师、研究人员给予三年(或两年)免税,三年(或两年)后征税;

3.2.2 第二类协定规定免税条件,即对在符合免税条件的机构从事活动的教师、研究工作人员在中国不超过三年(两年)的,予以免税,超过三年(或两年)的不予免税,即不仅以后不得减免税,而且须退还以前免税额。

4.申请资料

4.1 A03054《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

4.2 A03059《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个人所得税D表)》

4.3 由外籍员工所在国政府的相关部门出具上一公历年度该员工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一般由申请人所在国的税务主管当局或其授权单位填写,或另附由该税务主管当局或其授权代表出具的专用证明,具体格式视不同国家而不同)。

4.4 与取得所得有关的合同(英文格式的请翻译成中文版)

4.5 护照复印件(首页和含首次入境记录的附页)

4.6 外国专家证复印件

4.7 英文版减免税确认书(从UIC FO薪酬会计处领取)

4.8 第一次来中国讲学或者研究的申明( 中英文)

5、温馨提示

5.1 外籍人士如果不及时递交个税减免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将被视为不符合该税收优惠条件或主动放弃申请资格,将不予减免个人所得税。

5.2 该减免税待遇必须在税局备案审批通过之后才能执行,备案审批时间20个工作日。为了让符合条件的教师能如期享受到此税收优惠,请相关人员提前备妥相关资料。

5.3 如需更多信息,欢迎拨打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热线12366-2。具体细则以法律规定为准,最终结果,以税务局审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