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计税指引
1.目的
用于规范UIC向校内外人士购买服务、支付服务报酬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相关行为。
2.范围
适用于向UIC提供专业服务或劳务的所有校内外人士,其中校内人员包括学生和教职工。
3.定义
劳务报酬是指个人从事设计、制图、化验、测试、咨询、讲学、培训、影视、翻译、录像、表演、技术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报酬所得,以上各项所得一般属于个人独立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或属于独立个人劳动所得。
4.“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
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是判断一种收入是否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标准。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某种技艺,独立提供某种劳务而从非雇佣单位取得的所得,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而工资薪金所得则是个人从事非独立劳动,从所在单位领取的报酬,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种情况的个人与所在单位是明显地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
具体区分如下:
1)UIC员工从本单位领取的工资、补贴、津贴、其他劳动分红奖励补助等,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的报酬、向校外专家支付咨询费等属于劳务报酬。
5 .劳务报酬税金的计算
分类 |
计税依据 |
计算方法 |
居民纳税人 |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费用减按800元的余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费用减按减除 20%的余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非居民纳税人 |
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20000元的 |
20% |
0 |
2 |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3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
预扣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级数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
10% |
210 |
3 |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
20% |
1410 |
4 |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2,660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4,410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7,160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5,160 |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6.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取得应税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
7.申请支付劳务报酬的个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7.1 事实劳务证明(聘书、邀请函、合同等);
7.2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两份(中国大陆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提供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籍人士提供护照)
7.3 支付证明(内容要列明已代扣的个人所得税金额);
7.4 填写UIC财务部的申请表格,如“个人报销申请表”
注:具体实施细则以相关法律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