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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 公务信用卡(个人卡)管理办法(暂行)

一、卡片介绍

1.推行公务信用卡(个人卡),是为了帮助教职员缓解因工作需要垫付费用的资金压力。每张公务信用卡(个人卡)的初始信用额度通常为人民币5万元,以发卡行审批结果为准。

2.公务信用卡(个人卡)的优点在于:(1)信用额度不会影响持卡人申请办理其他信用卡的额度;(2)外籍教职员也可申请办理;(3)如初始信用额度不满足工作需要,教职员可通过财务处向发卡行提出调增额度申请,但最高信用额度通常不超过10万元;(4)信用卡的积分归个人享有;(5)免收年费。

3.教职工如需办理公务信用卡(个人卡)或调整额度,请登陆portal的Services Center,完成财务处的“UIC公务信用卡(个人卡)申请”。

4.财务处可根据需要,登录公务信用卡(个人卡)管理系统,根据持卡人的姓名、卡号、交易日期、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消费的真实性。

二、用卡规则

1.公务信用卡(个人卡)应主要用于支付因公发生的合理支出,学校不承担因私费用及引致的一切责任。有事前审批要求的公务支出,持卡人应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2.公务信用卡(个人卡)的账单日为每月1日,还款日为次月19日。

3.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信用卡(个人卡)提取现金。公务信用卡(个人卡)未经批准的透支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及利息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4.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信用卡(个人卡)。如遗失,持卡人应自行按照发卡行的指引及时办理挂失或补办业务。

5.如因工作岗位变化、离职及退休等情况不再需要使用公务信用卡(个人卡),持卡人应及时还清账单,并向发卡行办理注销信用卡手续。如果持卡人离职二个月后仍未注销公务信用卡(个人卡)的,财务处有权自行注销。

三、报销规则

1.持卡人应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还款,否则会产生逾期费用,逾期费用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应预留充分时间办理报销手续。

2.财务处收到报销单后会尽快处理,不合理的费用不予报销。对于未通过审核的消费,持卡人需自行负责偿还。

3.报销款均统一支付到教职工的招商银行借记卡,由持卡人在收到款后自行转账还款。

4.持卡人已经办理报销手续并收到报销款后,因交易变化导致有款项原路退回到公务信用卡(个人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通过转账到学校账户,并在转账附言注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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